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搞好普查工作,对于查清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家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的针对性,推动我县转型发展、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告》(陕政发〔2013〕45号)、《子长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子政发〔2013〕11号)要求,现就普查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内容
凡在我县行政区划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属于经济普查的对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等。
二、普查时间和方法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
经济普查实行“在地统计”,以社区和村民委员会为普查区,由普查员上门登记。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普查员将分两次上门进行普查登记,第一次发送《告知书》,填报纸质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简表》;第二次普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
三、坚持依法普查,如实提供普查资料
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第三次经济普查方案规定,普查员要采集单位证照图片,调查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工资报表等资料和基础数据。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有效,各单位应提前准备以上资料,协助普查员检查核对数据。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普查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经济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举报和业务咨询电话:县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911)7568454。
子长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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