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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解读
新闻作者: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4-11-26  放大 缩小 默认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已于2014年7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要意义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在查处和揭露违纪违规问题,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建设领域秩序,节约国家建设资金、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对《审计法》的有益补充,完善了我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法律体系。 
    主要亮点
    1.扩展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条例》对审计监督的对象拓展到了政府以BT、BOT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另外,《条例》也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承担的国家建设项目纳入审计监督的范围。
    2.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3.为审计结果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及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要求。
    4.明确了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制度。《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分阶段、分年度的跟踪审计。
    5、规定了政府督办事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需要政府进行督办的事项。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概预算执行审计。审计主要内容有:建设程序的规范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土地征用、费用支付的完整性,“四通一平”的到位程度,勘察、设计的科学合理性,项目招投标公正性、合规合法性,工程价款确定、承包合同签订等程序的规范性,财务收支、价款结算、费用支付的真实性,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等。
    2.竣工决算审计。审计主要内容除概预算执行审计外,还包括竣工财务决算等。
    3.绩效审计。《条例》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绩效审计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性审计,项目建设的效率性审计,项目建设的效果性审计。
    《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主要的职责权限有:
    审计权: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审计取证权:审计机关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前,必须取得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对审计证据事项进行认证签章,逾期不认证签章但不影响审计结论事实存在的,审计证据依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处理决定权: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证据,依法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
    审计移送处理权: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查处。
    强制执行权: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审计公告权: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对国家建设项目和审计工作的监督。
    《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主要义务有:
    审计计划的告知义务、征求意见义务、遵守法定程序义务、告知听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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